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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AE岗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



岗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
 
前 言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 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山东国培职业技能鉴定有限公司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岗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国培职业技能鉴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标准的编写格式和内容是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及 GB/T 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2 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进行编写的。
       本标准于2019年6月10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有效期 3 年。

 
 

岗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定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要求、鉴定要求、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鉴定比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管理、鉴定、评价、职业培训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与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2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3.1 职业
从业人员为获得主要生活来源所从事的社会工作类别。
3.2 职业分类
职业类别是以工作性质的同一性为基本原则,对社会职业进行的系统划分与归类。
3.3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要求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它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人才技能鉴定评价的基本依据。
4. 职业概况
    4.1职业概况
4.1.1 职业名称
最能反映职业特点的称谓。
职业标准应采用《大典》确定的职业名称。
4.1.2 职业定义
对职业活动的内容、方式、范围等的描述和解释。
职业标准原则上应采用《大典》确定的职业定义。
4.1.3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一般分为三个等级:初级、中级、高级。
4.1.4 职业环境条件
从业人员所处的客观工作环境。

职业标准应根据职业的实际情况,参照《职业环境条件描述要素》进行客观描述。

4.1.5职业能力特征

从业人员从事某个职业须具备的基本能力和潜力。
职业标准应根据职业的实际情况,参照《职业能力特征描述要素》,列出影响从业人员职业生涯发展的必备核心要素。

4.1.6 基本文化程度

从业人员初入本职业时须具备的最低学历要求。
报考参考具体报考职业标准。
    4.1.7 培训要求
    4.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可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按具体职业要求进行。
4.1.7.2 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相关职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或者从其职业要求进行。
4.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为可容纳3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地要能满足其职业培训要求的场地,并保证场所安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4.1.8 鉴定要求
4.1.8.1 适用对象
各类学校在校学生,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4.1.8.2 申报条件
--初级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者;
(2)一年相关工作经历。
--中级
(1)具有高中、中专、技校等同等学历以上者;
(2)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高级
(1)具有大专、高级技工学校等同等以上学历者;
(2)六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4.1.8.3 鉴定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的方法和形式。
职业标准应根据职业的特点,对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的方法和形式,分别进行详细说明。
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职业标准中标注“★”的为涉及安全生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该技能要求的,则技能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4.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职业标准应根据职业的特点,分别列出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数量的比例、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数量的比例,以及综合评审委员的最低人数。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应根据职业特点、考核方式等因素确定,且考评人员为3人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以上单数。
4.1.8.5 鉴定时间
   职业标准应根据职业的特点和内容,分别列出各等级的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的最低时间要求,以分钟表示。
4.1.8.6 鉴定场所设备
    职业标准应对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必备的场所和设施设备要求分别进行描述。
4.2 基本要求
4.2.1 职业道德
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观念、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要求,即一般社会道德以及工匠精神和敬业精神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职业守则两部分。
职业标准应列出最能反映本职业特点的职业守则。4.2.2 基础知识
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观念、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要求,即一般社会道德以及工匠精神和敬业精神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职业守则两部分。
职业标准应列出最能反映本职业特点的职业守则。    
4.3工作要求
4.3.1  通则
工作要求是在分析、细化职业活动的基础上,对从业人员完成本职业具体工作所应具备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的描述。它是职业标准的核心部分。工作要求应分等级进行编写,各等级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应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对于职业所包括的工作内容之间相似程度不高的,允许采用模块化编写模式。
工作要求内容的编写原则上不得超出《大典》描述的职业定义和主要工作任务。
工作要求包括: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要求四项内容(见下表)。
×级/×××

职业
功能
工作内容 技能要求 相关知识要求
1.
×
×
1.1×× 1.1.1能×××××
1.1.2能×××××
1.1.1×××××
1.1.2×××××
1.2×× 1.2.1能×××××
1.2.2★能××××
1.2.1×××××
1.2.2×××××
2.
×
×

 
2.1×× 2.1.1能×××××
2.1.2能×××××
2.1.1×××××
2.1.2××××
…… …… ……
…… …… …… ……
 
4.3.2  职业功能
从业人员所要实现的工作目标,或本职业活动的主要方面(活动项目)。
职业标准应根据职业的特点,按照工作领域、工作项目、工作程序、工作对象或工作成果等划分职业功能。具体要求为:
——每项职业功能都应是: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从业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定期出现;可独立进行培训和鉴定评价。
——职业功能的划分标准要统一,通常情况下,每个等级的职业功能应不少于3项。
——通常情况下,职业功能在各技能等级中是一致的,在高级中,可增加“技术管理和培训”等内容。
4.3.3  工作内容
完成职业功能所应做的工作,是职业功能的细分。
职业标准应按照工作种类、工作流程或工作对象等划分工作内容。具体要求为:
——每项工作内容应是一个有始有终的完整过程,或是可观察到的具体工作单元,或是完成一项服务,或是产生一种结果。
——通常情况下,每项职业功能应包含2项或2项以上的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的规范表述形式与职业功能相同。
4.3.4  技能要求
完成每项工作内容应达到的结果或应具备的能力,是工作内容的细分。
职业标准应列出从业人员可独立完成的技能要求,其描述应具有可操作性。
4.3.5  相关知识要求
达到每项技能要求必备的知识。
职业标准应列出完成职业活动所需掌握的技术理论、技术要求、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等知识点。相关知识要求应与技能要求相对应,是具体的知识点,而不是宽泛的知识领域。
4.4  权重表
4.4.1  理论知识权重表
职业标准应列出基本要求和各等级职业功能对应的相关知识要求在培训、技能鉴定评价中所占的权重(见下表)。

         技能等级
项目
初级(%) 中级(%) 高级(%)
基本  要求 职业道德 5 5 5
基础知识 × × ×
相关  知识
要求
职业功能1 × × ×
职业功能2 × × ×
…… …… …… ……
合计 100 100 100
 
4.4.2  技能要求权重表
职业标准应列出各等级职业功能对应的技能要求在培训、技能鉴定评价中所占的权重(见下表)。

       技能等级项目 初级(%) 中级(%) 高级(%)
技能  要求 职业功能1 × × ×
职业功能2 × × ×
…… …… …… ……
合计 100 100 100